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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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开支报销相关问题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0浏览量:

2019年12月6日湖北省财政厅举办了省直单位公务开支制度培训会,本次培训对省直单位财务开支报销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解读,会议要求省直各预算单位严格按照本次培训说明执行。根据会议精神,经请示学校领导,并结合我校目前公务开支报销实际,现就相关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议要求公务开支厉行节约的原则,报销严格按标准执行,谁审批谁负责。

二、关于差旅费报销方面的说明。

1、出差期间合理安排好住宿,钟点房没有报销渠道,出差期间不可以报销。

2、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3、事业单位人员出差,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比照“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教授、研究员等正高职称人员,比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人员比照处级以下差旅费标准执行。

4、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强调经济便捷原则,严格审批制度。

三、公务接待原则上用公务接待函,严格按照函上明确的人数和名单来核销。例如:司机一行,未在函里明确,司机不能算作接待人数。

四、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支出,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伙食费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凭票据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五、当年的财务支出票据一般应在年度内报销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业务发生后一个年度内报销完毕。凡过期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六、学校举办的培训会和会议费必须有预算,举办的会议费和培训费用中住宿费和交通费标准不能打通使用。

七、因公出国培训纳入三公经费,港澳台参照出国出境。

八、除学生交费外,其他凡交款到学校账户须财务处开具收据或发票的事项都须有合同或协议。

九、严格职工借支审批,借款时须写明还款期限,原则上借款当年内必须还清。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财务处随后再结合审计意见修订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手册。

财务处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