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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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问题的工作提示

发布日期:2024-06-18浏览量:

校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纠治违规公务接待问题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防范风险,现就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进一步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行发[2019]38号)。

二、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审批管理。公务接待活动应依据派出单位公函进行,公函需明确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表述要精准,避免出现模糊表述。特殊情况下,若无法提供公函,则需提供“邀请函+接待方案+电话记录或附宣传报道或照片”或“电话记录(仅限于上级检查、调研)+接待方案(附宣传报道或照片)”等材料。邀请函需明确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

公务接待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三、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报销管理。公务卡小票金额必须与发票金额一致,收款单位与发票开具单位一致。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报,“四要素”不齐的,不得报销。公务接待费应及时报销,不得拖延。

公务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四、进一步规范来客当天不能离开的用餐费缴纳。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除此之外,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并向伙食提供方缴纳伙食费。若以学校校园卡用餐的,按校园卡实际消费金额向学校缴纳伙食费,财务处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纳入学校统一核算,所收费用作其他收入处理。

五、进一步规范学校出差人员伙食费缴纳。学校教职工出差,除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接待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出具收款凭证。收款凭证由个人留存备查,不得用于报销。


财务处

二0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