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职员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内容事关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纳税人需要及时完成确认事项,以便扣缴义务人在2021年1月扣缴税款时,纳税人能及时享受相关扣除优惠。请各教职员工于2020年12月31日前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对2021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内容进行确认。如个税相关扣除信息与2020年无变化,可一键带入;如有变化,可修正后提交。个税扣除信息如不确认,将自动延至2021年。
财务处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