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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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03浏览量:

各教职员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附件1)要求,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请教职员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汇算清缴,具体操作请参考“个人所得税”APP2020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年度汇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财务处

2021年3月3日